如果投资人通过向移民局已经批准的投资中心(Regional Center)进行投资,由于移民局在批准投资中心之时已经认可投资中心所呈递的按照经济学模型所计算出来的数据, 即每接受一个投资人会间接给美国社会解决10个就业机会, 投资人本人在雇佣问题上的职责就转移到了其选择的投资中心。 因而,如若一个投资人用其打算投资的资金买房自住, 是不符合EB5投资移民的法律规定, 从而买房自住行为和EB5投资移民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如果投资人正好投资房产相关的项目,所投资的房产及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的呢?
若是投资人选择投资的投资中心, 其某一期投资的项目正好是房地产的开发(如旅馆,商铺或民用单元住宅等), 从大的方面说, 投资人投资了房产或地产, 只不过这一类的房产或地产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按照移民局最新备忘录的规定, 投资资金或相当于投资资金金额的等价物在拿到临时绿卡之日起, 不应早于5年偿还), 不可能服务于EB-5投资人自住或自己占有的目的。
当然,不论是哪一类的EB-5的投资移民 申请, 这里继续强调的是,用于投资的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的合法资金来源是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的。 鉴于2012年中国大陆出生的EB-5申请人在数量上的急剧增加,2013年对中国大陆出生的EB-5申请人设置签证排期的预测甚嚣尘上,每一个有需求的 EB-5投资人需要寻找合格的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