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人移民来说,国籍(Nationality)是一个永远富有吸引力的话题。同时,国籍也是一个十分宏大的话题。无论是移民改籍、双重国籍这些同多数移民直接相关的话题,还是嫌犯引渡、外交保护等同国籍或多或少存在联系的社会议题,都牵动着众多华人的注意力。近来,一份题为《公安部警告:400万美籍华人入籍35年后仍属中国公民》的文章又传遍了北美的中文社交媒体,引发了许多已入籍移民和有意向入籍者的担忧。许多移民在庞杂的信息中迷失了,甚至搞不清自己到底是哪国人。确实,无论什么和国籍相关的问题,都显得十分复杂,冗长的法律条款也往往让人望而生畏。这样杂乱的信息环境造就了一个又一个同国籍相关的迷思与疑问。关于国籍的种种传说,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
入籍加国后,我到底是哪国人?
近来,一篇名为《公安部警告:400万美籍华人入籍35年后仍属中国公民》的文章被传的沸沸扬扬。文章中写到,“中国《国籍法》中关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在正常或一般情况下,依照《国籍法》第十四条,必须通过申请,审批,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文章还说,领事馆“护照剪角”的退籍方式不被公安部认可,如果当事人在中国牵扯法律官司,中国警方和法庭仍然将当事人按中国籍处理。此文一出,北美华人界哗然,众多已经入籍很久和正在计划入籍的移民一下子摸不着头脑了:“入籍以后,我到底是哪国人?”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丧失中国国籍”;所谓“公安部”一文中提到的第十四条则明确表明:“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有意退籍者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也就是说,根据《国籍法》的书面逻辑,在法理层面上,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一旦自愿入了外国籍,就丧失了中国国籍。只有这类人以外的中国国民想要退出中国国籍时,才需要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方可在法理层面上退籍。
《国籍法》是一部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解释权由中国最高的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持有,公安部作为执法机关,无权解释《国籍法》。经《加西周末》记者调查,公安部的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上也完全无法查到“公安部”一文中所提到的相关信息。因此,“公安部”一文中煞有介事地说道的“特殊条款”、“按中国籍处理”等一系列耸人听闻的言论,都可被视作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
换言之,对加拿大的华人移民来说,由于在入籍前必先成为永久居民,“定居”事实已成,因此在从唱完国歌、拿到“蓝本本”(加拿大护照)的那一刻起,就满足了“定居”和“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两个条件。在中国法律的层面上,也就不再是中国人了。
退籍是怎么一回事?
虽然“公安部”一文基本可被断定为谣传,但它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关于入籍、退籍等问题认知不清的社会现状。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加国法律承认双重国籍的这一事实,更加剧了此问题的复杂性。如上文所述,在法理层面上,移民一旦加入他国国籍,中国方面便认定此人失去中国国籍了。但是,由于中外政府不会互通国民信息,移民入籍后,如果再也不同中国任何政府部门打交道,中国政府将很难知道他已经入籍的事实。因此,他的中国国籍也会被保留下来。正因如此,也诞生了一些在移民间流传颇广、但充满漏洞的所谓“保留双国籍”的“攻略”。
在考虑国籍问题时,应该分清“法理”和“事实”两个层面的区别。在法理层面丧失国籍,并不等于实际上退籍。中国驻温哥华总领馆网站上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须知》一文中写道,“对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首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有过相关经验的移民都知道,领馆会在入籍者的中国护照上剪角。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签证组负责人卢明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证实,“领馆会在护照上剪角,表示该护照已失效,持照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同时会将相关情况知会原持照人的户籍所在地”。由此可见,中国政府目前将“护照剪角”即视作退籍程序。但由于不和使馆打交道就不会“被剪角”,这种退籍可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作“被动退籍”。如果移民想要不通过领使馆主动退籍,则可填写《退出中国国籍申请表》,交付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理。
总结来说,入籍后的华人移民,在法理上已经失去了中国国籍。但是,因为中国政府并不知道该移民入籍了,如果一辈子不再和中国打交道的话,事实上不会被退籍。假如希望借合法渠道前往中国,则一定会被强制退籍。另外,亦可高风亮节地填写《退籍表》,主动通知中国政府退籍。
生在加拿大的小孩到底是哪国人?
另一个始终引起移民群体广泛关注的话题即是婴儿的国籍问题。根据加拿大《公民法案》(Citizenship Act),1947年1月1日后在加拿大国土范围内出生者即拥有加拿大国籍。
而中国方面的法律解释相对复杂。根据中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在具体判定国籍情况时,中国驻加拿大各领使馆亦参考《在加拿大出生的华裔人士国籍判定及赴华注意事项》。根据孩子父母的身份状况不同,在加出生的华人孩子最多面临六种的国籍认定可能性。
中国方面对于在加出生孩子的身份判定手段十分复杂。《注意事项》中不乏一些令人难以理解的信息。比如,父亲是永久居民,母亲是中国籍,孩子出生是加拿大籍;但父亲是加籍,母亲是中国籍时,孩子出生反倒是中国籍。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判定规则多么复杂,都只能代表中国方面对孩子身份的认定,不会影响到加国政府“生子即入籍”的态度。有媒体曾经拿中国的这份《注意事项》做文章,称“在加拿大生孩子不一定是加籍”,在华人社会引起恐慌。这其实是玩了偷换概念的把戏。中国的法律规定,只对中国有效。无论中国政府是否判定一个在加拿大出生的华人小孩拥有中国籍,都无法改变他落地获得加拿大籍的事实。而《注意事项》中提及的两种出生获中国籍的情况的孩子,则将会在事实上拥有中加两国国籍。这对于部分希望孩子在两国都能“落户”的家长来说,反倒是件求之不得的“好事”。换言之,对加拿大政府来说,生在加拿大的孩子一定是加拿大人,个别情况特殊的孩子可能拥有中加双籍,只不过中国政府不会承认这个“双籍”中的外国籍罢了。
另一个移民父母关心的问题是,移民加拿大的华人在中国或其他国家生的孩子可以获得加籍吗?根据加拿大移民局规定,2009年4月1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如果其父母中有任何一方有加拿大国籍、且出生在加拿大或是在婴儿降生之前入籍的,都可以获得加拿大国籍。
加籍香港人入境中国,无法申请中国签证?
中加两国法律体系对国籍的认知不同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今年6月份,一则有关加籍香港人国籍问题的新闻在加国华人社会传得沸沸扬扬,甚至一度引发联邦政府关注。据报道,两名土生土长于加拿大多伦多、从未去过中国的二代香港移民试图用自己的加拿大护照办理中国大陆的十年旅游签证,但遭到拒绝。中方签证官的理由是,这两位加拿大人的父母是定居加拿大的香港人,因此中国视这两位申请者为中国香港公民。既然是“中国人”,自然没有理由申请签证前往自己的国家。于是,中国驻多伦多大使馆建议二人申请中国公民身份象征、效力等同于中国护照的“旅行证”入境中国。这一事在加拿大人口众多的香港移民及其后裔中引发了轩然大波。隶属联邦新民主党的国会议员、香港移民关慧贞(Jenny Kwan)一度积极跟进此事,甚至上书联邦政府,要求引起加拿大政府重视。在她写给加拿大外交部长狄安信中,关慧贞表示:“自2016年6月2日后……此前没有获得过中国旅行签证的一代加拿大华人移民以及他们出生在加拿大的小孩在前往中国旅行时将被视作中国公民,他们在中国旅行期间将无法受到加拿大的外交保护。”
依据中国驻加领使馆判定国籍问题时参照的《注意事项》,出生在加拿大的申请人,如出生时父母都是中国国籍者,则被视作具有中国国籍。按当事人口述,两位申请者是出生在加拿大的,但申请者出生时父母的国籍情况则未被公布。华裔律师钱路在同《加西周末》交流时推测,这两位申请者出生时,他们的父母很可能并未定居在加拿大,而申请者有很大概率在提供申请材料时上交了让中国使馆相信他们出生的时候,“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且没有“定居在外国”的信息,因此使得中国使馆做出了他们具有中国国籍的判断。
经《加西周末》记者调查,领使馆在面对类似此事件中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的香港居民时,会遵循中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对《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特殊法律解释,不采用针对大陆居民的退籍的方法。也就是说,事实上,拥有双籍的部分香港移民是不会被强制消除中国国籍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这在法律上认定了香港移民实际可以拥有两本护照,但其中国护照以外的第二本护照无法在中国境内使用。这起香港青年签证事件中,两位二代香港移民的情况特殊。依据钱路律师分析,这可能同他们递交给中方使领馆用于作为办理签证证据的文件中,包含了让中方领馆相信他们出生时就具有中国籍的证据,因此才引发了之后的一系列的震撼。如果这两位二代香港移民不愿接受自己与生俱来的中国国籍,只能通过主动退籍的方式切断与中国的国籍联系。不过,在事件发生后的数月中并未再发生类似事例,在一定程度上似乎可以说明,两位港裔青年的经历属于个例,媒体和社会各界恐有过度解读之嫌。
这一事件在八月迎来进展,但并未引起太多关注。加拿大移民部长麦家廉(John McCallum)向可能受此事件影响的华人移民保证,中国方面“并未更改签证政策”,而“双国籍的加国人士将在香港受到加拿大政府完整的外交保护”。中国外交部亦在事件发生后承诺,中国处理香港公民签发证照相关问题时,始终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作为依据,并未发生过任何政策上的变动。
入籍后,到底能不能在中国得到外交保护?
香港的加拿大国籍事件所体现出的核心问题,并非是港裔移民对自己可能有的双籍的不满,而是对自己必须以中籍身份入境,进而无法受到加国外交保护的担忧。这一问题对中国大陆移民来说也绝非无关。不可否认的是,生活在大温地区的华人中,有小部分人是为了逃避中国的法律制裁才选择移民的。众所周知,中加两国由于司法理念的不同,始终未能签订引渡条款和协议。这给了一部分在国内有犯罪嫌疑、尤其是经济犯罪嫌疑的华人移民栖身加国,避免被中国公诉的机会。加拿大也因此有了“贪官天堂”这一并不光彩的称号。
但是,“取得加拿大国籍后中国政府就没办法了”的想法却是错误的。虽然缺乏引渡条款,但中加两国间常会通过外交等手段进行相关问题的交涉。其中既有施压博弈,亦有协同合作。2006年,涉及中、加、乌兹别克斯坦三国的“玉山江案”曾经引起社会巨大关注与争议。生于中国新疆、被认为有“东突”背景的玉山江2001年被加拿大接受为难民,并在之后入籍加国。2006年,他因涉嫌从事恐怖活动被乌兹别克斯坦当局逮捕。由于中乌两国间存在引渡协议,玉山江被引渡回中国。审判期间,加拿大政府要求介入,并给予有加国公民身份的玉山江外交保护。但据新闻报道,中国政府透露,玉山江在离开中国前就从事过恐怖活动,并被国际刑警组织列为通缉犯,其之后假借其他姓名获得加国难民乃至公民身份的行为相当于逃脱通缉的违法行为,因此中国政府不认可他加国身份的有效性。依照此逻辑,中国政府不承认所有在改籍之前即在中国有过犯罪事实的移民的“新国籍”。另有报道称,玉山江在出国前曾涉嫌杀害中国官员,如果这一事实成立,由于遇害者是中国国籍,即便玉山江已加入加籍,中国政府依然对作为该案拥有司法管辖权。
由此可见,无论涉事国间是否存在引渡协议以及涉事国家是否承认双国籍,各国政府都不会轻易放弃对涉嫌触犯本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管辖权。加拿大政府也在其官方网页上特别提醒,“有些国家不承认双国籍,因此,当你被拘留时,加国外交官员可能无法协助你。”因此,对寄望以入籍加拿大脱罪的华人移民来说,拿到加国护照并不代表赢得了既往不咎、逍遥法外的令牌。
国籍问题混乱,源头在哪里?
中加两国间由国籍问题引发的社会事件与谣言不断。一定程度上,这种混乱应当归罪于中国《国籍法》的滞后与模糊。中国《国籍法》制定与于1980年。彼时,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不久,中国处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洗牌阶段,因此各项法律的制定也有着相应局限的时代背景限制。而做为这一立法的根基的“单一国籍”制的起源是在50年代初期,很难说这是一项经过深思熟虑的原则。《国籍法》制定后的三十六年间,未经历任何修改,这使得《国籍法》在处理当代社会问题时,有很多自相矛盾和混乱的地方。这导致的直接结果,即是在具体执行此法时,缺少统一的实施细则,以至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工作人员都可能对同一问题得出不同的答案。
比如,在判断公民是否具有中国籍时,《国籍法》常使用“定居”一词,然而,在《国籍法》和其相关解释中却竟然没有针对“定居”一词的定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曾在2005年颁布《“关于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将“定居”定义为“在国外长期居住或获永居权”和“在国外合法居留5年以上”两种情况,并将留学生和因公出国人员排除在这两种情况之外。然而,侨办并非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它对于“定居”的解释之于《国籍法》来说并无法律效力。那么,《国籍法》中所规定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一条,是否对已获得外国定居权,但又不在国外长期居住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国籍法》中自相矛盾或解释不清之处并非仅此一例,其他不严谨的地方甚至不胜枚举。
随着中加两国交流不断扩展,移民加国的华人也会与日俱增。在今后的日子里,由国籍引发的社会问题只会与日俱增。中国政府应该及时跟进当前社会状况,针对当前华人移民和其他受《国籍法》直接影响的群体出台符合时代背景的、严谨的实施细则与解释,建立一套完整而可执行的体系。不然,国籍问题只会越来越复杂,关于国籍的不实谣言也将会越发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