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捷克语:以中捷方言为基础的标准语,也是官方语言. 捷克语使用人数近一千一百万人,属西斯拉夫语支的南分支。早期捷克境内通行教会斯拉夫语、拉丁语或德语,十三世纪下半叶时开始出现真正的捷克语文献。十五世纪初胡斯发起宗教改革运动的同时,也奠定了捷克语的拼音规则,对其他使用拉丁字母拼写的斯拉夫语都产生重大影响。捷克语曾是原捷克斯洛伐克的主要官方语言,与斯洛伐克语可互通。
人口
捷克人口有1056万,主要民族为捷克族,占90%;其他民族有摩拉维亚族、斯洛伐克族、德意志族和波兰族等。官方语言为捷克语,主要宗教是罗马天主教。
同欧洲国家关系
2008年,作为欧盟候任主席国(下半年),捷对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态度更为积极。除继续保持和维谢格拉德集团成员国波、匈、斯洛伐克的密切协调、配合外,努力发展同其他欧洲国家的关系,以扩大自身影响。作为欧盟正式成员国,2006年,捷积极参与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及北约行动。继续保持和发展与波、匈、斯洛伐克等维谢格拉德集团国家的传统伙伴关系以及同其他中东欧国家的密切关系。
教育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大学实行自费和奖学金制,但国家对学生住宿费给予补贴。根据1990年颁布的有关法律,允许成立私立和教会学校。著名大学有布拉格查理大学和捷克技术大学。
捷克的移民政策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1、 在考虑到捷克共和国作为欧盟成员应遵守有关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使国家在移民政策上发挥领导作用。 2、 在所有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关的协作及其他致力于移民问题的行为主体支持的基础上。 3、 致力于在国际合作和国内层面上清除所有形式的非法移民及其他相关非法行为。 4、 不为合法移民设障,支持对国家和社会长期繁荣有益的移民。 5、 政府在执行移民政策过程中期待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公民团体的广泛参与。 6、 捷克共和国与欧洲社会及国际社会一起共同致力于解决人道主义危机引发的移民及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捷克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原拥有捷克国国籍者,在取得其它国籍时,可继续保留捷克国籍。但原拥有其它国籍者,在取得捷克国籍时,必须放弃原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