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美国移民的人来说,只有完成了美国移民入籍,才可以真正意义上成为美国公民。而在获得美国公民的身份之后,才能够享受美国的各种公民福利,美国入籍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居住时间要求。下面和出国移民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条件绿卡居住要求:
美国没有移民监,但为了保持有条件绿卡,在没有获得返美证(reentry permit)或回美签证(returning resident visa)的情况下,EB-5投资者不应该离境美国超过一年时间。但是,在决定EB-5投资者是否有放弃其美国永久居留权的意向时,美国移民局可能会以任何离境美国时间段为标准,就算该时间段少于一年。
如果EB-5投资者获得返美证,他/她也不应该离境美国超过两年时间,并在返回美国前申请回美签证。EB-5投资者也需每年及时申报税务,并注意不要在税表上以“非移民”身份报税。最后,当美国移民局在查究EB-5投资者是否有放弃他/她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时,将会试图确定他/她的居住意向。
EB-5投资者可从几方面证明居住意向,包括但不限于,在美国置业;在美国与家人,朋友和邻居建立良好关系;确认工作可以在美国远程完成,或工作不需要长期在美国以外逗留;在美国或其他国家的表格上填写美国地址作为永久居住地址,以表示自己为美国永久居民,这些都可以向美国移民局证明保持有条件绿卡的意向。
回美证:
对于那些希望在不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前提下在美国境外停留一次性超过一年,或者希望大部分时间在美国境外停留的永久居民,可以申请回美证。回美证是美国公民和美国移民局(USCIS)颁发的一种与护照风格类似的旅行证件,用来证明居民在离开美国时没有放弃居民身份的意图。
永久居民需要在美国境内提交回美证申请,且需要亲自前往美国公民和移民局的申请支持务中心进行指纹录制,也就是按指纹和照相。一般在申请人递交回美证申请后几周内会安排采集指纹。如果永久居民在指纹采集前离开美国,其需要回到美国参加指纹采集,否则其回美证申请会被拒绝。
然而,一旦指纹采集完成,永久居民就可以在其回美证申请还没有通过前离开美国,而不会影响到申请。另外, 申请通过后,如果申请人有要求,回美证可以被寄往美国领事馆、大使馆,或者美国公民和移民局的海外办公室。
申请回美证要求说明,申请人是否以非居民的身份申报美国所得税,或者是否以非居民的身份申报美国所得税失败。若申请人曾以非居民的身份申报美国所得税或者以非居民的身份申报美国所得税失败,回美证申请可能会被拒绝,理由是该外籍人士已放弃其CPR或LPR身份。美国公民和移民局可能在发放回美证前,要求出示申报所得税的证据和在移民短暂离开美国的其他证据。
入籍居住要求:
入籍则需要符合另外一些要求。在申请入籍的前五年,EB-5投资者需要证明其在美国连续居住了一定时间。“连续居住”的定义是比较宽松的,作为一个一般准则,美国移民局网站上的要求是离境美国超过6个月将视为连续居住要求的间断(注:即5年时间重新计算)。
除了“连续居住”要求外,EB-5投资者需要证明在递交申请前的5年内,其在美国实际居住时间为30个月(2.5年或913天)。美国移民局将会审核实际旅行记录的出境和入境时间以计算实际居住时间的天数。
如无法满足实际居住天数要求,也不会影响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或再次申请入籍。EB-5投资者仅需要等待至满足“连续居住”和实际居住时间条件即可再次申请入籍。
如果EB-5投资者希望入籍美国,应根据不同的移民法令和规定尽早规划,以确保顺利保持有条件居留权和及时入籍。
连续居住期的中断:
依照8 U.S.C.§ 1427(INA § 316)的规定,导致连续居住期中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出境超过 6 个月但少于 1 年
“在入籍要求的在提交入籍申请前或提交入籍申请后复议前的连续居住期限内”离开美国境内超过6个月但少于1年的,将会被移民局推定为居住期连续性的中断。然而,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此期间没有实际放弃居住美国”,这种推定则可以被推翻。
推翻此推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人没有终止他在美国的工作;
2.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和21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仍然在美国境内;
3. 申请人保留他在美国境内的住房;或
4.申请人在境外没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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