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制度菲律宾税收的基本法是《国家内部收入法》,1997税收改革法案(RANo.8424),及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9337号修正案(RANo.9337)。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所得税国内公司以菲律宾国内外所有净收入为基础纳税;常驻外国公司(180天以上)就菲律宾境内取得的净收入纳税;非常驻外国公司则就菲律宾境内的,总收入纳税。
现行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金额的35%,自2009年1月1日起税率将降至30%。如果公司应纳税收入为零或负数,或最低公司所得税超过其普通公司应纳所得税,则自该公司第4个年度起可按2%的最低公司所得税征收。专营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院按应纳税收入净额的10%征收。
居民、非常驻居民、常驻外国人、非常驻外国人在菲律宾从事商业和贸易按5%到32%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菲律宾不从事商业和贸易的外国人一律按25%的税率对其收益进行征收(如利息、投资收益)。
增值税根据9337号修正案规定,增值税率从2006年2月1日起提高到12%。部分交易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交易主要包括:农产品、水产品、种子、种苗、鱼苗、饲料、认证的私人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由个人提供的服务、在合作发展署登记的农业合作社对其会员的销售、直接用于农业投入的进口机械和设备包括零部件等、销售、进口或出租船舱、货舱和飞机,包括发动机、设备和零部件等。
消费税消费税主要征收对象为在菲生产、制造的用于国内销售或消费以及其他目的的特定商品(如烟、酒、机动车等)。消费税也适用于部分应缴纳增值税和关税的进口商品。
比例税免征增值税的个人和实体,如从事国内或国际客运交通或娱乐业的,将按总收入征收比例税(营业税)。
印花税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文件、契约、证券、贷款协议,还有接收、签署、销售转移责任、权力或资产等的证明。征收对象为制作者、签字人、接收者或转移者。
关税进口到菲律宾的商品一般都要缴纳关税。根据关税和海关代码中商品的分类确定申请的税率。特殊商品进口可以免税,如进入海关免税仓库的商品。进口商及其代理应从商品进口之日起,保留进口商品记录3年。这期间海关署有权对进口商/代理商的记录进行事后审核,以确认是否符合海关条例及评估是否少付关税。
地方税地方政府法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某些特殊行为或商业行为征税,法律规定免税的除外。地方政府也有权每年对不动产征税,如土地、建筑物、机械和其它改造,还有对不动产的销售、捐赠、易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移进行征税。然而,地方政府无权征收所得税、关税、印花税、财产税、礼品税。
优惠政策框架免所得税;新注册的优先项目企业将免除6年的所得税,传统企业免交4年所得税。扩建和升级改造项目免税期为3年,如项目位于欠发达地区,免税期为6年。
新注册企业如满足任一下列条件,还将多享有1年免税奖励:①本地生产的原材料至少占总原材料的50%;②进口和本地生产的固定设备价值与工人的比例不超过每人1万美元;③营业前3年,年外汇存款或收入达到50万美元以上。
可征税收入中减去人工费用;减免用于制造、加工或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的赋税;可征税收入中减去必要和主要的基建费用;进口设备的相关材料和零部件减免关税;减免码头费用以及出口关税;自投资署注册起免除4~6年地方营业税;非财政优惠措施,简化海关手续;托运设备的非限制使用;托运到菲的设备贴上可出口的标签;进入保税工厂系统。
雇用外国公民:外国公民可在注册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和咨询岗位5年时间,经投资署批准,期限还可延长。总裁、总经理、财务主管或者与之相当的职位可居留更长时间。
外国人在菲工作的规定外籍人在菲工作需获得劳工部颁发的外侨就业许可和移民局的合法签证。外籍人在菲工作享有与本地雇员相同的权利。
外侨就业许可由劳工部签发给欲在菲就业的外籍人(离岸银行和地区总部的执行官不包括在内)。劳工部用以评估中请者的主要标准是申请者能否在菲胜任其申请工作的要求并愿意从事该工作。在获得许可后,非经劳工部批准,外籍人不得更换工作或雇主。若外国承包商雇佣的员工是外国人,那么这些员工在菲律宾应用其专业前,还必须通过菲律宾劳工部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劳动市场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