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加拿大华裔公民于某,回国结婚并担保妻子来加。虽然他们的证件齐全,仍被移民局拒绝,其中的重要原因竟是其妻额外提交了一分她与父母的DNA检验报告,证明双方血缘关系。于氏夫妇不服判决,向联邦法院上诉,但是再度被拒。
据联邦法院公布的消息,现年26岁的于某原籍中国福建,1998年随父母移民加拿大,2003年获得加拿大国籍。
在2009年10月,于某同母亲回国并相亲,在同数位女性见面后,最终选择滕女士为配偶,并于2011年7月结婚。
2012年9月,于某为太太申请团聚移民,并于2013年4月在加拿大住香港总领事馆面试,但是被拒。他立刻向移民局提出上诉,但是也于2015年8月31日被否决。于是,于氏夫妇只好向联邦法院上诉,申请司法覆核。
于某在诉状中表示,移民局官员审核证据时“太挑剔”,而且聚焦在负面因素方面,不考虑积极因素。移民官具有的的西方文化背景,也导致他对于某的本族文化不了解,造成了对这桩婚姻真实性的“误判”。
不过,移民局官员也拿出了他们的证据。例如,在于氏夫妇递交的申请中,他们说两人是同乡,而且双方的母亲是“邻居”。可在单独问询环节时,两人的故事截然不同:于某说婚前不认识太太,而且还说太太是由外公外婆带大的;可滕女士却说她是自己的亲生父母带大,而且她和丈夫一家不是邻居。于某的妈妈(也就是滕女 士的婆婆)在接受问询时,则给出了第三个版本的故事,她说儿媳和她的“干爹和干妈”住在一起。
对于首次会面,双方的版本也很不一样。滕女士说她和丈夫的首次会面是在她的阿姨家,但于某的妈妈则说见面在另一个人的家里,双方所描述的地点甚至不在同一个村!
在个人履历方面,太太告诉移民官,她于2010年休学照顾外婆,而丈夫则说太太在她外婆去世前是在一间便利店工作。
移民局在庭上特别提到,滕女士在递交申请的时候,还额外提交了一分她与父母的DNA检验报告。可是,这一文件更加深移民官的怀疑,觉得女方以婚姻为移民跳板,因为“她可能希望证实自己和父母的关系,方便日后他们申请加拿大移民”。
法官 René LeBlanc 经过审理,拒绝了于氏夫妇的上诉。他在判词中写道,联邦法官不是移民官,其职责也不是重新判断证据是否真实。通常情况下,法庭尊重移民部的判断,所以当事 人在上诉的时候,应该指出移民官在做决定时忽略了那些证据,可是于氏夫妇仅针对移民官的质疑,做出了一些解释而已。
既然于氏夫妇在诉状中指控移民官“不了解他们的文化”,就应该给出相关证据,但是他没有那么做,而法官也没有相关资料,所以只能认为移民官判断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