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优才移民就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下 简 称「本计划」或「计划」),下面是留学群为有意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简称「香港特区」)的人士提供的所需资料。
计 划 宗 旨
本 计 划 是 一 项 设 有 配 额 的 移 民 吸 纳 计 划 , 旨 在 吸 引 高 技 术 人 才 或 优 才 来 港 定 居 , 藉 以 提 升 香 港 的 竞 争 力 。 获 批 淮 的 申 请 人 无 须 在 来 港 定 居 前 先 获 得 本 地 雇 主 聘 任 。 所 有 申 请 人 均 必 须 首 先 符 合 基 本 资 格 的 要 求 , 才 可 根 据 计 划 所 设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获 取 分 数 , 与 其 他 申 请 人 竞 争 配 额 。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分 别 是 「 综 合 计 分 制 」 和 「 成 就 计 分 制 」 。 获 批 淮 的 申 请 人 可 带 同 配 偶 及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来 港 , 惟 其 必 须 能 自 行 负 担 受 养 人 在 香 港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赖 公 共 援 助 。
适 用 人 士
本 计 划 不 适 用 于 阿 富 汗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挝 、 朝 鲜 、 尼 泊 尔 及 越 南 的 国 民 。
甄 选 机 制
第 一 阶 段 : 基 本 资 格
根 据 本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的 人 士 , 必 须 首 先 符 合 一 套 「 基 本 资 格 」 的 要 求 , 然 后 才 能 根 据 计 划 所 设 的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获 取 分 数 。
第 二 阶 段 : 计 分 制 度
符 合 「 基 本 资 格 」 所 有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 可 选 择 以 「 综 合 计 分 制 」 或 「 成 就 计 分 制 」 的 方 式 接 受 评 核 。 「 综 合 计 分 制 」 下 设 五 个 得 分 范 畴 , 而 「 成 就 计 分 制 」 则 设 有 一 个 得 分 范 畴 。
「 综 合 计 分 制 」 设 有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 选 择 以 「 综 合 计 分 制 」 获 取 分 数 的 申 请 人 应 先 评 估 其 个 人 资 历 是 否 已 达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 才 提 交 申 请 。
第 三 阶 段 : 甄 选 程 序
甄 选 程 序 会 定 期 进 行 , 为 申 请 人 分 配 名 额 。 在 每 次 甄 选 程 序 中 , 同 时 符 合 「 基 本 资 格 」 并 在 「 综 合 计 分 制 」 下 累 计 得 分 达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的 申 请 , 及 符 合 「 基 本 资 格 」 并 在 「 成 就 计 分 制 」 下 获 得 分 数 的 申 请 , 依 总 得 分 排 列 名 次 后 , 得 分 较 高 的 申 请 将 获 提 选 作 进 一 步 评 核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下 简 称 「 入 境 处 处 长 」 ) 可 就 如 何 根 据 本 计 划 评 核 、 评 分 及 分 配 名 额 徴 询 「 输 入 优 秀 人 才 及 专 才 咨 询 委 员 会 」 ( 下 简 称 「 咨 询 委 员 会 」 ) 的 意 见 。 该 谘 询 委 员 会 由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的 官 方 及 非 官 方 成 员 组 成 。 谘 询 委 员 会 将 考 虑 香 港 的 社 会 经 济 需 要 、 各 申 请 人 所 属 界 别 及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 向 入 境 处 处 长 建 议 如 何 分 配 每 次 甄 选 程 序 中 可 分 配 的 名 额 。 达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或 得 分 较 高 的 申 请 人 不 一 定 获 分 配 名 额 。 每 次 甄 选 结 果 会 在 入 境 处 网 页 公 布 。 由 于 甄 选 程 序 需 时 , 除 非 入 境 处 向 有 关 申 请 人 发 出 申 请 被 拒 絶 的 通 知 , 否 则 申 请 人 可 视 其 申 请 为 正 在 办 理 中 。
第 四 阶 段 : 原 则 上 批 淮
在 甄 选 程 序 中 获 分 配 名 额 的 申 请 人 将 获 发 一 封 「 原 则 上 批 淮 通 知 书 」 , 在 接 获 该 函 件 后 , 有 关 申 请 人 须 亲 身 前 来 香 港 出 席 会 面 , 并 出 示 其 在 申 请 期 间 递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便 入 境 处 查 证 。 申 请 人 可 以 访 客 身 份 来 港 出 席 上 述 会 面 。 获 发 「 原 则 上 批 淮 通 知 书 」 , 并 不 自 动 保 证 申 请 人 最 终 可 循 本 计 划 获 淮 入 境 香 港 或 逗 留 香 港 。
第 五 阶 段 : 获 签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在 入 境 处 满 意 查 证 所 有 文 件 而 且 各 相 关 申 请 程 序 均 告 完 成 后 , 获 批 淮 的 申 请 人 可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发 逗 留 香 港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基 本 资 格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的 基 本 资 格 :
年 龄
申 请 人 根 据 本 计 划 提 交 申 请 时 , 年 龄 必 须 在 18 岁 或 以 上 。
财 政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证 明 能 独 力 负 担 其 本 人 及 受 养 人 ( 如 果 有 ) 居 港 期 间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赖 公 共 援 助 。
良 好 品 格
申 请 人 不 得 有 任 何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刑 事 罪 行 记 录 或 不 良 入 境 记 录 。
语 文 能 力
申 请 人 须 具 备 良 好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书 写 及 口 语 能 力 ( 中 文 口 语 指 普 通 话 或 粤 语 ) 。
基 本 学 历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备 良 好 学 历 , 一 般 要 求 为 具 备 由 认 可 大 学 或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颁 授 的 大 学 学 位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能 附 以 证 明 文 件 的 良 好 技 术 资 历 、 可 证 明 的 专 业 能 力 及 / 或 经 验 及 成 就 亦 可 获 考 虑 。
申 请 人 如 未 能 提 供 令 人 信 纳 的 证 明 文 件 , 证 明 符 合 上 述 所 有 基 本 资 格 , 其 申 请 将 会 即 时 被 拒 絶 , 不 获 继 续 处 理 。
重 要 事 项
入 境 处 处 长 有 绝 对 酌 情 权 , 根 据 本 计 划 的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就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情 况 给 申 请 人 授 予 分 数 , 以 及 批 淮 或 否 决 任 何 申 请 而 无 须 给 予 理 由 。 本 计 划 或 其 有 关 详 情 , 亦 可 以 在 入 境 处 处 长 认 为 适 当 时 作 出 更 改 而 无 须 作 事 先 通 知 。
受 养 人 的 入 境
本 计 划 的 申 请 人 , 可 按 香 港 现 行 受 养 人 政 策 , 申 请 携 同 其 配 偶 及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来 香 港 , 而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核 淮 人 士 或 正 在 申 请 核 淮 之 人 士 , 将 成 为 其 随 同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的 保 证 人 。 获 本 计 划 核 淮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会 与 其 保 证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挂 钩 。
本 计 划 的 申 请 人 宜 将 其 随 行 家 庭 成 员 的 受 养 人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与 其 本 人 的 申 请 一 併 递 交 。 如 申 请 人 根 据 「 综 合 计 分 制 」 获 取 分 数 的 得 分 范 畴 包 括 随 行 已 婚 配 偶 的 学 历 或 随 行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的 人 数 , 则 申 请 人 必 须 为 该 等 随 行 家 庭 成 员 提 交 受 养 人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并 将 申 请 与 其 本 人 的 一 併 递 交 。
受 养 人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 997 。
扩展阅读:
综合计分制
得 分 范 畴 |
分 数 | 得 分 | |
---|---|---|---|
1 | 年 龄 ( 最 高 30 分 ) | ||
18-39 | 30 | ||
40-44 | 20 | ||
45-50 | 15 | ||
51 或 以 上 | 0 | ||
2 | 学 历 / 专 业 资 格 ( 最 高 70 分 ) | ||
博 士 学 位 / 2 个 或 以 上 硕 士 学 位 | 40 | ||
硕 士 学 位 / 2 个 或 以 上 学 士 学 位 | 20 | ||
学 士 学 位 / 由 国 家 或 国 际 认 可 或 著 名 的 专 业 团 体 颁 授 , 以 证 实 持 有 人 具 有 极 高 水 平 的 专 门 知 识 或 专 业 技 能 的 专 业 资 格 | 10 | ||
如 学 士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学 位 是 由 国 际 认 可 的 着 名 院 校 颁 授 , 可 额 外 获 得 分 数 | 30 | ||
3 | 工 作 经 验 ( 最 高 55 分 ) | ||
不 少 于 10 年 相 当 于 学 位 程 度 或 专 家 水 平 的 工 作 经 验 , 当 中 最 少 5 年 担 任 高 级 职 位 | 40 | ||
不 少 于 5 年 相 当 于 学 位 程 度 或 专 家 水 平 的 工 作 经 验 , 当 中 最 少 2 年 担 任 高 级 职 位 | 30 | ||
不 少 于 5 年 相 当 于 学 位 程 度 或 专 家 水 平 的 工 作 经 验 | 15 | ||
不 少 于 2 年 相 当 于 学 位 程 度 或 专 家 水 平 的 工 作 经 验 | 5 | ||
如 拥 有 不 少 于 2 年 相 当 于 学 位 程 度 或 专 家 水 平 的 国 际 工 作 经 验 , 可 额 外 获 取 分 数 | 15 | ||
4 | 语 文 能 力 ( 最 高 20 分 ) | ||
良 好 中 文 及 英 文 的 书 写 及 口 语 能 力 ( 中 文 口 语 指 普 通 话 或 粤 语 ) | 20 | ||
除 了 具 备 良 好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书 写 及 口 语 能 力 外 ( 中 文 口 语 指 普 通 话 或 粤 语 ) , 也 能 流 利 应 用 不 少 于 一 种 外 国 语 言 ( 包 括 书 写 及 口 语 能 力 ) | 15 | ||
良 好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书 写 及 口 语 能 力 ( 中 文 口 语 指 普 通 话 或 粤 语 ) | 10 | ||
5 | 家 庭 背 景 ( 最 高 20 分 ) | ||
5.1 | 至 少 一 名 直 系 家 庭 成 员 ( 已 婚 配 偶 、 父 母 、 兄 弟 姊 妹 、 子 女 ) 是 现 居 于 香 港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5 | |
5.2 | 随 行 已 婚 配 偶 的 学 历 相 当 于 大 学 学 位 或 以 上 的 水 平 | 5 | |
5.3 | 每 名 随 行 的 1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得 5 分 , 最 高 可 得 10 分 | 5 / 10 | |
最 高 195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