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2日,美国移民局举办了EB-5利益相关者会议,提供了EB-5项目的2015前半财年的更新消息,并讨论了当前有关审理EB-5案件的一些问题。据我们的专业移民律师反馈,Julia Harrison(投资移民计划办公室(IPO)副主任)就使用贷款资金作为投资资金来源的方式做出了两个重要的政策声明,内容说明如下:
1、贷款所得款项质押在符合RB-5规定的“indebtedness”(“债务”)的定义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EB-5的投资资本。移民局不把贷款而得的资金作为“现金”看待,而只是将它当作“债务”,这意味着一个EB-5申请人的贷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贷款文件中担负偿还债务的主要责任;
(2)债务必须由申请人拥有的资产进行担保;
(3)抵押物的价值必须足以保证贷款金额。
2、 如果贷款协议明确限制了借款人的借贷资金的用途并且该用途不是EB-5投资,贷款的资金可能不会被认为是合法的资金来源。例如:申请人签署贷款协议时声明资金是用于他的生意的运营资本,随后却将获得的贷款资金用于他的EB-5投资,移民局会认定贷款资金为非法获得,甚至会认为在贷款申请中涉嫌诈骗,因为贷款的既定目的和最终用途之间存在差异。
业内的律师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质疑了移民局在这个问题上对EB-5法规的误解,并且对此深表担忧。然而,Harrison女士把移民局宣布的这个新政策解释成对现有政策的澄清,并一再表示,移民局不会再在利益相关者会议上公开辩论或重新考虑该问题。USCIS是否会通过其他方式对这个问题进行任何对话,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