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障权利方面,按照葡国宪法第63条,是建基於国家给予公民的权利,自1984年﹣2007年,葡国社会保障制度经歴四次改革,而每次改革中只有对於家庭保护方面能达一致的意见。第四次改革於2007年1月6日第四条法案,通过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当中主要分三个系统:
1)保护公民系统(社会服务、慈善工作及保护家庭)
2)强制性系统
3)保护性系统,以保障完全遵守及执行社保制度,推广保持社会保障层次的条件,增强公允性,推广制度的有效性,及增强管理。
在帮助家庭措施方面,有公民系统及社会保障系统,以保护社会公民為目的,保障基本公民权与机会,推广安稳生活,防止社会离弃,保持公民最低维生能力,保障日常生活能享有基本条件。為预防贫困,為家庭缺陷及依赖作出津贴补助。
在鼓励生育方面,推行国家生育政策,推广生育,并有多项鼓励生育的政策及补助。社会保障制度第27条建立特别条件鼓励生育,关注保护照顾幼儿,特别是幼稚园的补助,辅助父亲及母亲的需要,并获发特别津贴。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劳动动人口负担社保推休金,供款至少十五年。
社会工作系统及慈善服务,主要建设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鼓励慈善及非政府机构的参与,给予补助,目前全国最主要的非政府慈善组织為仁慈堂,该机构开办托儿、老人、残疾人士、及其他社会慈善活动,全国多个区域均有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政府及民间组织亦有开展多项社会服务,包括接待諮询,组织及开展自助小组活动,社区中心,休閒娱乐中心,社会饭堂,日常生活辅助中心(主要為怀孕妇女及幼儿),复康中心,临时安置中心等。同时亦有紧急求助热线,食物上的帮助,上门服务(特别為老人及残疾人士),看护照护,学前班机构等。对於青少年,有保护儿童制度,禁止童工,设领养制度及收容服务,第三方身份关顾教育青少年的制度(除原生父母及领养父母外)。
在家庭系统方面,发放家庭津贴,以维持家团的日常基本生活开支,残疾人士津贴,及依赖性人士的辅助与津贴。津贴以金钱形式发放,按家团年度总收入及家庭年度支出作评估基准,亦发放其他特别津贴。在家庭中青少年人的津贴方面,由出生至18岁均有津贴,此外亦设奖学金及丧葬津贴等。另外,亦有產前津贴(需具医生証明),成為父亲及母亲的津贴,產假,领养,职业病,职业意外,养老,死亡等津贴。亦有高危孕妇津贴,堕胎及流產津贴(以医治疾病需要来考虑),初生年幼子女津贴,年幼子女残疾及慢性病津贴等。
在综合家庭支援方面,為保护家庭而发放不同津贴,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对於家庭出现问题,採取教育父母,家庭调解,技术与司法援助(民事或法庭顾问服务),对於家庭中的弱势社群,进行有关推广宣传工作,儿童权利推广,即时危机介入(尤其是青少年),帮助老人及残疾人士,介入家暴受害者工作等。因应家庭出现变化,所出现重新建立家庭及改变家团的状况,制定领养制度、第三方身份关顾教育青少年的制度(除原生父母及领养父母外),青少年收容中心、依赖吸毒人士的收容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