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EB-5的依据是1990年美国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在美国投资有权取得永久居留权。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两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两年届满前90天,若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
移民在美国移民法中列为职业移民类的第五类(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简称“EB -5移民”,或 “EB-5投资移民”。
EB-5投资移民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相对宽松,投资人无需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和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是合法取得即可,并且此资金不限定要通过自己努力经营企业所赚得,亦可由继承或赠予取得。此移民类别的一大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周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另一大特色是投资人在持有条件式绿卡期间,不但可以自由进出美国,且无移民监的困扰,因此如投资人在原居住国继续经营事业,可选择不长居美国而不影响移民身份。